本所主要承辦案件
收案原則
  1. 本所將依照當事人所提供之資料、說詞,用以評估目前案件之情況、將來可能產生之演變,進而提供最適當的法律建議。故誠請到所會談之當事人,務必將現尚留存之證據資料、法院往來文件等,盡量以紙本形式,備齊後再至本所與律師進行會議,以求得最有效率之法律行動共識,且可避免未經適當評估案件導致訴訟策略錯誤之風險。

  2. 當事人如以詐欺之方式、偽造之證據、串供之證人等類此,並企圖於訴訟上行使,本所依照我國律師法等相關規定,有權利拒絕接案、解除委任及採取必要之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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